致宿迁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使用人)的 一封信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请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使用人)做好如下工作:
提高环保主体责任意识
按照《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叉车、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等机械类型。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使用人)应依法对其所拥有(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管理,禁止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油品,严禁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施工作业。
2. 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要求
(一)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所有者(使用人)应摸清非道路移动机械底数,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包括机械类型、机械出厂年月、发动机功率、燃料种类、排放阶段、维修保养记录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使用人)应购买使用合格油品,定期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护保养、尾气检测。对于排放超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于10月10日前开展维修治理,实现“检测—维修—复检”的闭环管理机制,杜绝尾气超标问题存在。
(三)积极推进老旧机械淘汰。对年久失修,维修治理后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应予以更新淘汰。鼓励提高以电动或天然气为动力的机械使用比例。
3. 配合做好监督性抽测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管理和监管力度,定期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检查和监督性抽测工作,发现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将督促车辆所有人(使用人)限期维修治理到位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以上来源【宿迁西楚网】
深圳市天安至远传感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深圳大学和天安数码城集团合资形式成立的产学研技术合作型项目公司,更紧密有效地汇聚双方在技术和产业两侧的优势资源。公司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积极响应国家对高端技术升级的号召,在中国制造2025的驱动下,致力于建立国内一流的高端传感器品牌,提供PM传感器、颗粒物传感器、烟度传感器等系统解决方案和特殊传感器定制服务,以进口替代、产业升级为企业使命,力求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提升客户产品品质,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天安传感依托于全国光学领域排名第二的深圳大学实验室的研发能力及技术沉淀,持续创新能力强,公司自主研发生产的“TAEPY-100型车载烟度传感器”,具有数据精准、稳定性高、安装简便和快速响应等特点,是市面上基于光纤传感技术检测柴油车尾气颗粒物的产品。
▲天安传感TAEPY-100